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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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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

日前,北京市高级法院在进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法院首次针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制定的规范性意见。该《意见》共25条,对特许经营资源的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的认定、特许人欺诈的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意见》的实施,对确保相关案件司法标准的统一,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特许经营是一种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以契约规定为依据的现代营销方式。特许经营模式因其适应了现代化生产和消费变化的客观要求,与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广阔的市场相结合,故产生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也使特许经营成为有效开办新企业以及创立驰名商标的重要法律途径。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还会对社会经济尤其是零售行业、服务业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根据2008年4月最高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被列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本市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审理,近年来公正、高效审理了大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并总结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市第二中级法院、东城法院、朝阳法院等还积极开展了专题调研。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备,也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中也存在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市高级法院2010年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确定为知识产权审判重点调研课题。

调研发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行业极为广泛,包括服装、鞋帽、箱包、化妆品、汽车等各种产品销售,以及餐饮、教育、健身、美容美发、超市等诸多服务行业。案件的原告多为散居全国各地的被特许人,其社会构成较为复杂,且多为下岗职工、低收入群体或无稳定职业者,经营风险的防范意识相对薄弱,诉讼能力也相对较弱。为在充分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平衡保护特许人的利益,《意见》规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且特许人不得完全限制被特许人的单方解除权,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后不得再行使单方解除权。

诚实信用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当事人进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特许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欺诈被特许人的现象较为普遍,而且鉴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实力”相差悬殊,被特许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特许人的欺诈行为。为此,《意见》特别规定,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的,被特许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依法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在推广宣传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使用的广告或者宣传手册等资料通常应视为要约邀请,但特许人就特许经营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对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亦可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说明和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意见》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关于非企业的单位、个人作为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如何认定直营店,以及特许人不具备拥有至少两个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直营店时,如何认定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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