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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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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作为借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你都知道吗?

  导读:讨债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所以在进行借贷活动时为了保证债权能更好的实现,一般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那么作为贷款担保人,在借贷活动中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对于担保人的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不用负责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1、合同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合同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3、合同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4、合同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合同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合同法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贷款担保人不用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第一种情况:借款人与债权人“沆瀣一气”,串通起来诈骗担保人。这时,担保人只要提供确凿的证据,便可免除担保责任。

  第二种情况:债权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比如欺诈、胁迫等,使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这种情况,是违背担保人自身意愿,合同可视为无效,自然也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种情况:一般来说,连带责任担保。如若债权人与担保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视该期限为自债务履行期满后半年。在这个期限内,债权人没有找担保人还款,那超过了期限,就被视为主动放弃这个权力,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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