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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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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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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购房定金违约退还案例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买房子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人在楼盘还没有开盘是就已经早早的支付定金签订购房合同先把房子预定下来,那么问题来了,就在一切办妥时贷款批不下来,那这违约责任归谁?之前交付的定金能不能退还?请看下文:

  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案情

  2006年3月22日,李小姐看中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约定:1、签订认购书时李小姐支付1万元认购定金;2、李小姐在认购书签订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到楼盘销售中心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3、如双方在约定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抵作购房价款,如李小姐未在约定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当天,李小姐依约向开发商支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

  不久,李小姐不想购买此房,到售楼处要求退还定金未果。9月6日,李小姐以开发商虚构事实,欺骗签订无履行期限的认购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无效,返还预付的购房定金及利息。开发商认为自己于今年8月22日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李小姐没有依约前往签订正式合同属违约,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本案中并不存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是李小姐的原因放弃购买房屋,不依约前往签订买卖合同,出卖方并不违约,那么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李小姐依法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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