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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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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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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用履行

  担保合同必须正规,这样的担保合同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那么担保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用履行?合同中的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担保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用履行

  除担保法规定的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合同也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担保合同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3)以破产、分立、合并、联营等合法形式掩盖逃债、欺诈等非法目的的;

  (4)为犯罪行为、非法交易订立担保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中方投资者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7)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担保合同。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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