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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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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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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那么,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什么关系呢?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订立担保合同法律注意事项

有当事人提出担保公司要和银行签署担保合同,怎么才能更合理?这估计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问题,华律网解释: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签订担保合同应慎重。担保合同一般是三方合同,应注重借款人资格的审查,约定借款的用途以及担保责任的承担,还需要让借款人进行反担保。可以委托律师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后再签。

具体说来,订立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要人情担保。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碍于情面,对被担保人缺乏应有的资信调查,盲目签订担保合同,到时被担保人无力偿还须由自己负连带责任时,悔之已晚。

二不要行政命令担保(或称领导干预担保)。这种担保违背自愿原则,在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这些问题上不是由当事人商定,而是在领导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预的情况下设定的,容易产生纠纷。

三不要无效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才有资格做担保人,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能作为担保人。如果由这些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作担保,会因不合主体资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点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多加注意。

四不要无知担保。有些人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做审查,对担保范围、责任期限、责任方式也没明确约定,便盲目在担保合同上盖章,还说什么“反正自己贷款自己还,我只不过盖个章办个手续而已”,等到出了问题,才如梦方醒。

五不要贿赂担保。这种担保往往通过贿赂钱财或礼物来达到设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办了一个建材厂,急需流动资金。李某找到某局领导:“我们厂急需10万元资金,贷款机构方面的工作我已经做好了,就缺担保人,事成后再给你1万元。”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

一字之差:两种责任

保证人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当债务人不能足以偿债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保证人在这种保证责任中有先诉抗辩权,即偿债有次序之分,先债务人,后保证人,但对债权人来说,偿债效率较低。另一种是连带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中任何一人主张债权,偿债无次序之分,谁有能力谁先偿,事后保证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再向主债务人追偿,这对债权人来说偿债效率高,但对保证人来说,较之一般保证风险更大。对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说,究竟采取哪一种保证责任取决于他们之间如何约定,以约定选择保证方式,如无约定在法律上视为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只有通过约定才能选择一般保证,减少保证人的风险。实践中订立保证合同时,人们常常这样行文“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代为偿还……”,此条款中“不履行”含有能履行而不履行及不能履行两层含义,属于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不明,在司法实践中推定为连带责任。如保证合同条款中写明“……债务人不能履行,由保证人代为偿还”,则是一般保证责任,一字之差,保证人承担着完全不同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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