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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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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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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涉外合同诉讼法定期间规定

  涉外合同诉讼是指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诉讼。例如,中国公民与某外国国籍人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离婚诉讼,或中国的一企业与外国的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那么,涉外合同诉讼的法定期间是怎么样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情的介绍。

  (1)关于被告答辩期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长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按此规定,居住在国外的被告提出答辩的法定期间为30日。被告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延长期限的,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2)上诉期和答辩期的特别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关于审结期限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这一规定的具体内容是:涉外民事案件第一审不受6个月内审结的限制;第二审以判决审结的案件不受3个月审结的限制,第二审对裁定的上诉案件不受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限不作限制,主要是考虑到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居住在国外,送达诉讼文书、办理委托事项以及给外国当事人有充裕的时间了解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等,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未作出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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