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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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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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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如何防范加工承揽合同法律风险

  核心内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去防范,就加工行为应该如何去界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法律特征区别

  (一)两者标的不同

  (二)两者关注角度不同

  (三)是否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不同

  (四)标的物是种类物还是标的物不同

  二、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审判实践中的区分

  (一)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

  (二)标的物是否具有流通性

  (三)交易习惯

  (四)订立合同的目的

  (五)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无法区分时倾向于买卖合同

  三、审判实践中区分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意义

  (一)两者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两者解除权不同,解除合同承担的责任不同

  (三)两者合同履行能否由第三人完成的法律结果不同

  (四)两者的风险转移时间不同

  (五)两者举证责任不同

  四、承揽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管辖权的风险

  法律风险点:承揽合同的管辖权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他的管辖法院就是加工行为地。

  注意:如是外地的定做人,针对案件管辖权问题需要考虑自己发生诉讼的应诉的风险,不在加工行为地,需要特别约定。

  (二)质量要求

  法律风险: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必然造成定作人利益损害。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工作之前明确工作成果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明确)以及因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违约责任;工作期间定期检查工作质量。建议封样。以封样的样品为标准。

  (三)材料

  法律风险:承揽工作需要的材料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由谁提供。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可能出现由于材料不符合约定造成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承担由此发生的违约责任。若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可能会出现材料不合格造成工作成果不合格。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若约定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出具检验合格的确认书;若约定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要及时检验,若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及时通知定作人采取补救措施,若符合约定,也应当出具检验合格的确认书。

  (四)工作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要求

  法律风险:图纸或者技术要求合理,直接造成按照图纸或者技术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合格,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这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定作人一定向承揽人提供合理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最好经过专业人士的专业论证;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及时采取措施,注意保留通知的证据,比如通知书、电话录音等,而且在等待定作人采取措施期间,注意收集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据。

  (五)主要工作由第三人完成

  法律风险: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如果定做人不解除承揽合同,可能发生由于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约定,承揽人将承担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若定做人解除承揽合同,承揽人要赔偿定做人遭受的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承揽合同不明确约定具体谁完成承揽工作;定作人指定人员完成,承揽人准备将主要工作交由其他第三人完成的,事前征得定做人的同意,这样避免事后定做人解除承揽合同;若定做人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一定向第三人说明承揽合同中有关工作成果的要求、标准等,并且在工作期间定期检查工作情况,确保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

  (六)商业保密条款

  法律风险:在工作过程中,承揽人可能知悉定作人的秘密,也就可能泄露或者擅自使用该秘密,从而造成定作人利益受损。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定作人尽量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承揽人知悉秘密,确实需要承揽人知道该秘密,一定在约定禁止泄露或者使用该秘密的条款及违约责任。

  (七)定做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

  法律风险: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可能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定作人不要随意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除非确有必要。而承揽人应当注意收集保留由于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以确保让对方赔偿损失。

  (八)因定作人变更图纸、变更材料造成的交付时间延缓、赔偿责任问题

  法律风险:定作人可能存在变更图纸、材料等,因承揽造成的定做人损失应当赔偿。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在合同条款中直接约定给承揽人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建议在实际损失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根据整个合同履行标的额约定百分之十为赔偿金。

  实际运用,需要明确具体赔偿金额,该金额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来权衡。

  (九)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

  法律风险: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定作人应当及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

  (十)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这就有可能造成承揽人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在承揽合同中约定定作人提前解除承揽合同的期限;在工作过程中注意保留与收集能够证明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明,确保自己的因此遭受的损失能够获得赔偿。

  注意:建议在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损失无法证明,直接明确具体赔偿金额,便于诉讼的解决。避免因实际损失难以举证,造成损失。

  (十一)双方邮寄送达地址、各种联系方式的约定

  法律风险:避免送达地址约定不明,一方不接受文件或者法院传票,及其他各种方式形成的补充条款、其他形式形成的证据证明力不够。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邮寄送达地址约定:确认我方有效的送达地址,定做方有效送达地址 ;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双方发生诉讼纠纷相关文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申诉、仲裁、复议、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互相通过邮寄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进行告知;在仲裁、申诉、复议、法律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履行送达地址变更的书面告知义务;双方为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签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变更的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对于上诉双方约定的地址为约定的明确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本承诺,也应当视为送达。

  往来联系方式同时约定邮箱、微信号、qq联系方式等,便于取证。

  (十二)仓储费的约定

  法律风险:定做方拒收货物,产生的赔偿问题约定。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约定交货地点、交货时间,逾期未提货物造成的仓储费由违约方承担,直接约定仓储费每平米每天多少,避免因未提货,造成的仓储费远远超过约定的违约金。

  注意:逾期提货或者拒绝提货的举证。

  (十三)违约中,诉讼成本承担的约定

  法律风险:守约方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的承担问题。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任何一方违约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第三方鉴证费、出庭人员作证发生的费用、鉴定费等都由违约方承担。

  (十四)法税同审,注意合理审税

  法律风险点:税收多缴纳。

  法律风险规避:注意税率区分,合同分拆

  举例:避免涉及运输费用按照承揽合同中加工定作费缴纳百分之十七的增值税。

  涉及到运输费用签订运输合同;涉及承揽合同金额的签订承揽合同,拆分成两份合同签订,运输费税率百分之十一;加工承揽税率百分十七的税率,中间相差百分之六。

  (十五)增值税风险

  法律风险:营改增之后的税务风险,没有约定一般纳税人和小额纳税人的税率风险。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价格含增值税百分之十七,避免开具的发票税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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