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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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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抵押合同超过诉讼时效,抵押人是否可以单方申请注销

  核心内容:房屋2000年在登记部门设定了抵押权,借款合同2004年到期,合同到期后,抵押人一直未还款,现在抵押权人不配合,抵押人能否单方申请注销?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

  抵押权人怠于行使自己权利的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少见,但对于前些年不够规范时候遗留下来的这个问题,还是颇有一些特点的。

  1、首先明确抵押登记的本意

  《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79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可以看出,不动产抵押的本意,是用双方合法约定的不动产设定担保,旨在保障债权的优先受偿。

  2、明确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注销登记的范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大多为双方申请,单方申请是个例,必须满足上述七种情形。从问题中可以看出,问题所述内容明显不属于前六种。有人认为应该属于第五种,文中的标的物依然存在未灭失,抵押权人也未做出明确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明显不属于该种内容。

  从前面我们已经看出,抵押登记的本意是保障债权的优先受偿。《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问题中的抵押权人应当在2006年之前(适用当时的《民法通则》)提起诉讼,要求实现抵押权,目前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已经不再保护。《物权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抵押的目前在于保障约定范围债权的优先,抵押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登记部门设立登记的本质意义(优先权)已经荡然无存,应属于第四种情况规定范围。权利人自身原因导致优先属性的丧失,登记部门没有再继续保护的意义,因此,抵押人可以单方申请注销登记。

  特别提醒一点,超过诉讼时效,并不表示债权已经消失,只是诉讼时要求优先受偿法院不再受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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