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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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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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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如何看待租赁物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核心内容:在融资租赁实务中,为了降低风险,出租人或承租人通常都会给租赁物买保险,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由保险人预先订立并单方提供,故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含义。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就免责条款发生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一方的解释。

  案例:

  甲公司通过A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乙公司购置一台挖掘机,甲公司为此挖掘机向B保险公司投保挖掘机损失险及整机盗抢险,收益人为A租赁公司。保险合同约定:“挖掘机在施工使用过程中,因土石方塌方或砸落,造成标的车车损,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所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某日,甲公司请某石化公司的加油车为此挖掘机加油,突然距此挖掘机约30余米的废弃石英砂发生倒塌,致使挖掘机及加油车受陷。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第一时间通知了B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也派人去现场拍摄了现场相片。为了不使挖掘机及加油车损失扩大,甲公司请了其他的挖掘机、装载机及运输车辆对现场的石英砂进行清理,总共花费10万元。事后,甲公司通知A租赁公司对该挖掘机进行修理,希望A租赁公司派人对修理项目进行评估,A公司派人员前往修理部,但对修理项目未作出任何书面意见,修理此挖掘机共花去人民币5万元。随后,A租赁公司向B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B保险公司认为石英砂倒塌致使挖掘机受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属于责任免除的,作出拒赔的答复。A租赁公司就将B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B保险公司支付甲公司施救费10万元,A租赁公司修理款5万元,合计15万元。

  法院判决:

  B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日10日内支付A租赁公司保险理赔款15万元。

  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约定挖掘机在使用过程中,也就是在施工过程中因土石方塌方或砸落,造成标的车车损,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所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赔偿责任。而本案挖掘机是在加油,也就是说在静止状态下由于意外原因发生废弃石英砂倒塌,这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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