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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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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签订合同时“要约、承诺”的重要性

  核心内容:“要约、承诺”对我们签订合同时,有什么影响呢?要约人发出邀约后,能否撤销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几个问题。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确定被要约在某个时间内有效,受要约人就可以在此期限内作出承诺。那么这段时间内要约人就不得撤销要约。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如果这时要约人撤销要约,就会使另一方遭受损失。而造成损失的这一大部分的赔偿金额不应该由受要约人来承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收要约人明确表明自己不想接受要约,想要进行修改的,只要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如果在要约期限内收要约人改变主意了,又想要接受要约的,这时候要约人就要重新发份新要约的。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要约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可以撤销要约的时候撤销,或者在合法的时间内撤销的,都是可以的,那么要约就会失效了。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如果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会失去效力。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于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新要约才有法律效应。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合同法》第9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

  (三)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所以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如果受要约人不特定,则不便于相对人判断要约人的全面真实意思,不便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容易导致要约人一物数卖而产生的合同难以履行的纠纷,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约中具备了这三项内容,即可认为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而不能是商量性、试探性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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