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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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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合同义务可否约定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核心内容: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能否构成合同所附之条件,自应满足一定要求。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例】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款150万元由乙分4期支付;乙迟延支付任一期购房款超过10日,乙迟延支付任一期购房款超过10日,合同解除。其后,乙迟延支付第2期款项超过10日,甲要求乙履行,乙认为双方合同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因条件成就,合同已经解除。

  【推理】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能否构成合同所附之条件,自应满足一定要求。《合同法》对何为条件未作明确规定,且学界对条件构成要件的界定也有差异,但各种观点并无实质差别。亦即,条件必须合法并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但应当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且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案例中,按期支付购房款,是乙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而合同义务不能成为作为合同附款的条件:

  1.合同义务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如其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格,法律可强制其继续履行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条件能否成就必然是不确定的,对条件之成就,没有义务和责任主体,不仅当事人不负有使条件成就的义务,而且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促成条件成就,或者因条件不成就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义务没有完成,法律可依义务的具体内容及违反义务的具体情形,通过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使违约方承担责任,但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格之事实一经确定,就不得向反方向转化,换言之不能拟制合同义务的履行。拟制制度则是条件制度的重要内容,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或者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或者不成就;

  3.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力和确定性。附条件合同的效力之不确定性,是合同效力确定性的例外,条件的作用是以其成就与否限制合同效力。如果合同义务可以作为条件,或者说将条件的范围扩大到合同义务,合同效力就将取决于当事人的履行意愿,条件天然的不确定性将摧毁合同义务的确定性;

  4.条件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有权通过附条件而使合同不依成立而生效、不因法定解除事由而解除,这是法律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对合同效力问题的例外规定。既为特例,就需要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就依条件控制合同效力有明确的一致意思表示。否则,原则上不得通过解释得出“合同附条件”的结论。

  5.若把合同义务理解为条件,将在实质上导致条件与合同主要内容相矛盾的结果。条件有不能确定之虞且当事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显然在当事人的合同预期之内,但将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视为条件并免除其违约责任,无疑背离了当事人的订约预期。客观地说,当事人是否一定能按约履行也有不确定性,但这并非条件制度所要求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换言之,该不确定性不仅与条件成就与否的不确定性无关,甚至也不属于合同履行结果的不确定性。亦即,合同义务的确定性本身并不等于合同一定能够最终履行完结。退而言之,一旦涉及合同义务,条件制度即无适用必要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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