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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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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黑白合同补充协议进行竣工结算时对造价的影响

  核心内容:如果招标过程中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情况,需要增加补充协议来保持合同的公平性,这时补充协议是有效的,可以对造价进行影响,但是如果补充协议是对其他权利人利益的侵犯,这份补充协议将是无效的,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看看。

  建设工程的发包可分为不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和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而后者又可分为必须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发包和虽然不是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发包,但发包人实际上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的发包。

  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能会前后出现两份对工程价款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即我们平时所讲的“黑白合同”,或叫“阴阳合同”。“黑合同”或“阴合同”是相对“白合同”或“阳合同”而言的。所谓“白合同”是指经过合法的公开招标投标程序签订并经行政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而所谓“黑合同”是指已存在一个经过合法公开招投标签订并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前提下,承发包双方又就相同建设工程签订了一份涉及改变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

  经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招标投标阶段投标是属于要约行为,但投标文件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要约,法律要求投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响应,就是指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应做废标处理。

  2.中标后签署施工合同阶段中标是属于承诺行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的具体化,一般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招标投标中的承诺,虽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此时合同未成立,还需要根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签订施工合同。签订该施工承包合同必须符合两个规定:在时间上必须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内容上其合同实质性内容必须与招标投标文件相一致,否则,相应的行政机关有权不予备案,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工程价款属于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如果签订的施工合同改变了招投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的规定,该施工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理所当然不予备案,要求责令改正并要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经招标并备案后的施工承包合同履行阶段在经过招标并备案后的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存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两份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 )如果另一份施工合同是在中标之前签订,一般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更不允许有串标行为。所以如在中标之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如果另一份施工合同是在中标之后签订,则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没有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情况。在中标后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法律只要求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投标文件相一致,并不要求非实质性条款相一致,所以无论是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中,还是在以后的补充协议中,对非实质性条款的法律并未有相应的限制,因此,另一份仅对非实质性条款进行必要变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②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了变更或补充,则该合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a.如果出现了招标投标过程中没有出现、无法预见的新情况,使招标投标的前提条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若不进行变更或补充,将会使施工承包合同显失公平,则变更或补充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对工程价款的变更或补充的约定是合法有效。根据“后行为否定前行为”的原则,则工程结算以变更后的工程价款条款的约定进行。

  b.如果不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无法预见的新情况,则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当不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没有出现、无法预见的新情况时,允许承发包双方所谓的自愿对实质性条款进行所谓的补充(或变更),是有悖于《 招标投标法》的宗旨的,是对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工程结算还是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 招标投标法》 属于经济法的范畴,追求的是中标人、招标人和未中标人三者的公平和公正。而《 合同法》则属于民法范畴,追求的是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公平和公正。但是,经过招标投标程序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追求的“公平”,更广义、更辩证、更集成。既要追求招标投标阶段的公平,也要追求合同签订与履行阶段的公平,所以,履行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所签订的补充或变更协议理所当然要考虑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甚至于潜在的投标人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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