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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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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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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的后果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会的知情权,使工会能及时发挥法定职责,用人单位还必须事先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6年12月30日应聘至某日电工作,双方于2017年1月9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赵某为河南某村某电站站长,工资为7000元/月,某日电负责为赵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赵某工作期间每周休息一天。2017年7月21日,某日电经调查认为赵某在2017年1月-2017年6月期间在出勤、车辆管理、费用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违规现象,认为其已违反了某日电《员工行为规范》,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于2017年8月4日以邮件方式通知赵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电脑、手机等财物,清偿财务欠款等。赵某认为自己一直坚持在工作岗位,某日电从未组织过学习员工行为规范等规定,赵某亦没有违反考勤制度和用车制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支付其2017年7月份的全额工资,加班工资等相关费用,同时将赵某的社保档案转移至失业部门,赵某认为,某日电无正当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焦作市马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焦作市马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马劳人案仲字(2017)第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日电支付赵某2017年7月工资7000元及在职期间应报销的费用1989元,某日电及赵某均不服,向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赵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赵某于2016年12月30日应聘某日电公司,并于2017年1月9日与某日电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赵某与某日电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某日电于2017年8月8月4日向赵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赵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由于某日电没有向赵某发放2017年7月份工资,赵某请求某日电支付2017年7月份工资的理由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某日电支付2017年7月份工资7000元是正确的。

  某日电规定加班应当提前一天办理加班手续,赵某没有提交办理加班手续的证据,其要求某日电支付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要求某日电支付加班工资及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这一法定程序。本案中,某日电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解除赵某劳动合同时履行了告知工会这一法定程序,因此某日电解除赵某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赵某要求某日电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赵某在某日电工作年限满半年不满一年,某日电应当支付赵某的赔偿金为14000元。

  赵某请求某日电支付其报销费用3157元不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某日电没有在其解除赵某解除劳动关系十五日内为赵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赵某要求某日电将赵某社保档案转移社保部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赵某要求某日电赔偿延迟转移损失5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会应发挥监督职责。《工会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凡是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会的知情权,使工会能及时发挥法定职责,用人单位还必须事先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

  另外,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工会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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