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网 >合同诉讼

律师介绍

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手机号码:13718568841

邮箱地址:787648547@qq.com

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合同诉讼

交还钥匙能否单方解除租房合同

  核心内容:本文案例中钱某用EMS向李某寄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将钥匙一同放在里面。现在,钱某要求李某退还其剩余租金并支付违约金。这种单方解除合同,有效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青岛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姜东最近化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钱某于2015年8月租住李某的房屋,双方签订了租期24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交接时填写了交接清单。11月供暖开始,钱某发现暖气不热,期间也曾与李某协商却未能解决问题,于是,钱某用EMS向李某寄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将钥匙一同放在里面。现在,钱某要求李某退还其剩余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了解情况后,调解员将李某约至调解室。李某表示,虽然钱某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但钱某单方是无权解除合同的,并且自己也没有违约,房屋交接时钱某也在场,还签了交接清单,现在暖气不热,应该由钱某负责处理,自己不同意解除合同。调解员劝解到:“虽然双方签了交接清单,但事实上很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交接时暖气设施看上去正常,但是到了供暖季才会发现暖气不能正常使用,比如漏水、不热等。”

  另一边,调解员对钱某说:“对于一份两年期的租赁合同,即便在第一年度开始时发现暖气不能正常使用,这也不购成钱某单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因为暖气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在出租方、承租方、物业公司、供热公司的共同参与下应当是比较容易解决的。虽然钱某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交还房屋钥匙,表明了自己解除合同的意愿,但无合同依据,也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合同并没有解除。”

  经过多番沟通协商,李某同意协助钱某解决暖气问题,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ntact number

137-1856-8841

Copyright © 2017 www.hetongsus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