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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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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核心内容:符合特许经营要件的合同即为特许经营合同,与合同名称无关;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案

  例】

  案件来源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0日,南京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李某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投资费用21800元。2016年7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3925元用于购置材料及设备。直至诉前,原告未能找到合适的店面开店,被告亦未将材料或设备向原告发货。

  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品牌使用费、技术培训费等投资费用21800元;被告退还原告设备配置、材料费23925元。

  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普通合同关系,并非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被告已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另外,由于原告的原因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店铺,导致被告无法对其作出相应的指导。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涉案合同应属特许经营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合同,但不能排除原告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原告尚未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展特许业务的,可以认为在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内,原告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裁决结果

  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投资费21800元;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材料费23925元。

  裁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风险提示】

  此案例涉及到特许经营中的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特许经营,二是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以下特征的合同即为特许经营合同:

  (1)特许人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2)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

  (3)被特许人按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虽然不称为特许经营合同,但判断双方形成何种合同关系,不是看合同的名称,而是看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由此可见,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一定的“冷静期”,该项权利不能通过合同的约定予以排除。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虽未约定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及其行使期限,但仍不能排除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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