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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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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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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合同的数量与质量条款的约定

  导读:实务中买卖合同通常会约定数量和质量,那么在合同的签订中要如何约定合同的数量与质量条款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合同数量条款

  数量相对好理解(对于数量不能确定的合同,可以通过订单的方式确定每批交货数量)。但是在合同中切记出现单价一致,但总价不对的情况,同时,对于非一次性确定数量的条款,应该详细列明数量的计算方式和依据等。对于在后期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增减量的情况,应该约定增减量的计算和确认方式。

  (二)合同质量条款

  质量应当详细约定,保证合同签订后不会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在质量约定上一是应当注意在厂家对质量的承诺,二是通过公司专业人员详细了解产品关于质量的要求,三是通过国家、行业等标准确定产品质量要求。在一些企业的合同中质量问题的约定通常表示为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质量合格的标准;

  (三)质量的验收条款

  一般合同中都会有验收条款,在验收条款中应当详细约定验收条件、方式及最终验收时间以及验收标准等,此为合同条款中产生纠纷较多的地方,应该密切加以注意。在一些企业的合同中,关于验收条款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

  1、具体的验收人员约定不明确;

  2、验收中的验收人员、标准等对于一些企业不利,如在合同中约定验收由生产厂商负责;

  3、涉及运输问题时,验收时间与风险转移条款约定不一致,如验收是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予以验收,但合同中出现买方承担货物运输费用以及物流延误所产生的风险等。

  (四)质量问题导致违约条款

  产品的质量要求与验收标准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必须明确。在有些合同中,卖方会添加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声明对于合同的条款,卖方具有最终解释权,该等条款应加以注意,应该予以修改,或删除。

  因合同是平等主体双方基于真实意思的反映所达成的外在条款,应该尊重每一方的真实意思,不存在解释权归于任何一方从而使其凌驾于合同另一方主体之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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