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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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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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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承揽合同的终止情形有什么?

  导读: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那么承揽合同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会被终止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承揽合同因一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

  承揽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协作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时,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承揽人违反义务显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定做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时,则承揽合同因接触而终止。

  承揽合同可否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愿而接触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各国法上规定也不一致。《合同法》原则上承认定作人可以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并规定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2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揽工作完成前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请求。

  (2)应及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不对承揽人为变更、解除通知的,不能发生变更、接触的效力。

  (3)对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

  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在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承揽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终止。

  (三)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终止:

  1、承揽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继承人不需要该项工作。

  因前述事由而终止合同时,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并且该部分工作对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继承人有用,则定作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验收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3、承揽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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