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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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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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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

合同仲裁条款要如何约定?

  导读:想要快速解决合同纠纷的,一般都会通过仲裁解决,要快速有效的解决纠纷,合同仲裁条款的签订不容忽视,那么在约定仲裁条款时要避免什么样的错误呢?下文北京合同诉讼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

  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某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第二、在合同中直接或者间接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情形。

  直接约定的情形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争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有的合同中会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而间接约定的情形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该地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这样的约定,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会就申请何地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三、在合同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

  比如有的合同中会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根据我国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这种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仲裁申请不被受理。

  第四、在合同中仅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但是不约定仲裁机构。

  例如,在合同中仅约定争议出现时适用《北京仲裁委员会规则》。仲裁法解释中对这一点进行了完善,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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