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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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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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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

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优势是什么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优势

仲裁作为一种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由仲裁机构裁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非常广泛的运用和发展。主要原因就是,仲裁同诉讼相比,具有省时、省钱、省事的简易性特点,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持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的商事关系。

根据(仲裁法)之规定,凡是合同投资者、合同交易所、合同公司、合同登记结算机构与合同交易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就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合同争议。

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原则:

(l)协议仲裁的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4)不公开仲裁的原则。由于仲裁往往涉及商业信誉,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纠纷时,往往不愿公诸于众,因此(仲裁法)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为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仲裁法)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一裁终局的原则。根据(仲裁法)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合同争议仲裁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合同争议的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作出裁决。

仲裁是解决合同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其适用范围很广。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仲裁。由此看出,仲裁这种解决方式,适用于一切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

从实践上看,合同争议不能协商、调解解决的,许多当事人都习惯于选择仲裁方法解决争议。这主要是因为,同法院审判相比,仲裁方法比较灵活,程序相对简便,解决争议及时、迅速,所需费用又不多。也正因此,仲裁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许多国家制定了仲裁法律,设置仲裁机构来处理争议案件。我国在原《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基础上于19948月制定了《仲裁法》,专门对仲裁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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