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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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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

谁来承担合同仲裁的举证责任?

  导读:合同仲裁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常用方式之一,要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也少不了有效证据的收集,那么在合同仲裁中谁来举证?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第二种情况是,法院认为需要自行收集的证据,例如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应当”调查收集,这是《民事诉讼法》为人民法院设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情况下举不了证据,也不能承担败诉后果。因此,对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可能遭致败诉的后果,但是对于有《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承担举证责任。

  《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应当”举证是个义务,如果举证不能,仲裁庭将没有证据进行裁决,没有履行仲裁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败诉后果。该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9条对于证据问题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一)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二)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第3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收集证据并不是仲裁庭的义务,而是仲裁庭的一种权利。在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证据证实时,仲裁庭对证明一方主张的证据可以收集,也可以不收集,收集与否是他的权利。因此,在仲裁程序中,举证义务和举证责任就全部落在当事人身上。

  在仲裁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举证责任往往先是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就必须说明事实和理由,举出证据证明他主张的案件事实确已存在;如果他举证不能,仲裁庭就会驳回申请。然后由被申请人否认、反驳或者提出反请求,这时就由被申请人举出证据证明他主张的案件事实并承担举证责任。这称之为举证责任的“分担”。但是举证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各方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并不是说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了。

  在仲裁实践中,具体的举证责任分担应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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