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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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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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融资租赁合同也是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所以同样难免会发生纠纷,那么在实务中要如何防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帮助您更好的规避风险。
外资公司涉案占比达79%
在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进程中,融资租赁是沟通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产业的重要桥梁,是上海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改革目标的有力助推器。上海融资租赁交易市场至2013年底,已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12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219家,金融租赁企业4家。融资租赁资产总量约6000亿元,约占全国总量的1/4。上海自贸区挂牌后,区内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达到400多家其运作的融资租赁资产近90亿美元。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从2009至2013年,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其中2013年收案比 2009年增长一倍,案均标的额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在出租人类型方面,共有22家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涉诉,其中具有外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涉案数量达114件,占比高达79%。
白皮书分析,形势和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传导作用较为明显,融资租赁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容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融资租赁合同诉讼。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出租人风险防控存疏漏
白皮书还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比如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等。
审理中还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尤其是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
三条对策化解融资租赁合同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上海一中院和二中院对化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规范融资租赁交易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建议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并就合同条款应承租人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此外,出租方应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建立租赁物回收配套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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