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网 >民事诉讼

律师介绍

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手机号码:13718568841

邮箱地址:787648547@qq.com

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那么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民事诉讼中中止诉是什么意思?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民事诉讼中中止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七、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八、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

  九、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

  十、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

  十一、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诉讼时效中止

  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依诉讼时效的中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其他。例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等等。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1)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2)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为6个月,民法通则未予规定,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ntact number

137-1856-8841

Copyright © 2017 www.hetongsus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