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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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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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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和订金的注意区别

  很多时候,我们往往会把“定金”和“订金”混淆,以为两种没有什么区别,那就大错特错了,定金与订金虽是一字之差,实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

  订金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或者视为对立约的保证,但这种保证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形成约束。若收受方违约,给付方的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 , 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返还。

  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区别 :

  (1)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 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

  《司法解释》第 118 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是不同的,同样道理 , 其他诸如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如果没约定定金性质的,也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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