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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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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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入职时职工虽在婚姻上做了隐瞒,但这属于个人隐私,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无必然联系,且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件,故不能视为订立合同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接下来北京合同诉讼律师为您一一解答。
2016年6月,某贸易公司招聘营销主管,阿花通过笔试及面试,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正式到岗后,公司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阿花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了“未婚”。
2016年11月,阿花发现自己怀孕,但想起入职时称“未婚”,不敢向公司表明。
后来因孕期反应对工作造成影响,公司以阿花入职时填写虚假婚姻状况为由,主张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阿花向公司隐瞒已婚事实,是劳动合同欺诈吗?
判断劳动合同欺诈须具备三个要件:
①具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②该意思表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③达到了欺诈的效果,即对方根据该虚假情况,违背真实意思,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
这三个要件前后相继,缺一不可。只有具备了前一要件之后,才须就后一要件加以判断。确实属于欺诈行为则合同无效。
本案中,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单位录用的根据,也不是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不符合第一要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必须以符合国家法律为前提。
入职时职工虽在婚姻上做了隐瞒,但这属于个人隐私,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并无必然联系,且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件,故不能视为订立合同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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