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手机号码:13718568841

邮箱地址:787648547@qq.com

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律师文集

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法律评价检索方法

  核心内容:在司法实务中,有公安机关因案件量大的压力,对于涉嫌合同诈骗的数额较小的刑事案件,有时会以“民事纠纷”而将报案人拒之门外。对于具体如何检索刑民两者适用法律的评价标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对某一行为的责任,刑法与民法是以两个不同的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对于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欺骗”情形的案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合同诈骗,也可能仅属欺诈的民事纠纷。

  列举一例:甲原为乙单位的员工,持有乙单位的介绍信。后甲离职,但未将介绍信交回,并持介绍信与丙公司为业务往来,将收取的丙公司交付的合同保证金拒为已有后隐匿。

  对于此案例,当以先刑事后民事之顺序检索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刑法适用之检索包括:合同诈骗、一般诈骗、侵占;民法适用之检索包括:无权代理之表见代理、民事欺诈。

  首先以刑事检索之,甲持乙单位介绍信与丙公司发生业务之目的若为实现其非法利益,或者在业务往来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行为、非法占有之故意,则当对甲以诈骗犯罪审视之。包括,甲先前与丙公司为正当业务往来,之后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丙公司保证金之行为。若不构成诈骗犯罪,再检索是否有侵占之事实而以侵占罪论之(自诉)。

  当刑事评价体系下排除了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再适用民事评价体系予以评价。其一情形为绝对的无权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是否追认来判断代理行为的效力;其二情形为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看是否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来判决行为效力;其三情形为行为人不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也不追认,本人对相对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其四情形为行为人恶意之民事欺诈行为,构成侵权与违约的竞合。

  当然,一行为可能产生的刑事、民事数种责任,之间不必然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刑民并行的规定就是作者观点的有力印证。

  综上所述,应当以先刑后民顺序检索其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且刑民可以并行不悖。不能简单以涉及民事纠纷而一概排除刑事的介入。否则,就是对公安部公安机关不得插手民事纠纷通知的误解,是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纵容了犯罪。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ntact number

137-1856-8841

Copyright © 2017 www.hetongsus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