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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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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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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资格,需要审查什么内容

  核心内容: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资格,是合同审查中的首要问题。那么是主要审查参内容呢,审查内容时又有什么关键事项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

  合同

  业务最主要的服务对象是法人,能够审查这类合同主体已经可以基本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但合同主体并不局限于企业法人,在法律允许及没有资格限制的情况下,个体户、合伙企业、自然人等也可以是合法的合同主体。

  审查内容

  1)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要素是否与合同相矛盾;

  2)营业场所信息是否准确,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与自然人签订合同的,原则上以身份证等证件登记姓名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4)与境外公司签订合同,不能只关注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更要关注该公司自身资质和履约能力,防止其假借实力较强的关联公司混淆对其自身的判断;

  5)其他需要审查的相关证明。

  收执复印件时,应查验原件,并要求提供方在复印件上盖章或签字;或向有关机关申请查询、调阅原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2、审查许可、资质的合格性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权限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某些非常规的交易中还要审查许可证、资质等内容,而且非常重要。合同主体违法从事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活动不仅或导致合同无效,其中违反专营、专卖和限制买卖规定的行为还有可能因非法经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审查相关合同时需要格外注意。

  审查内容

  1)合同主体涉及专营许可、准入资格等特别规定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明文件;

  2)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信用记录,必要时应要求企业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投资人保留的银行汇(缴)款回单、资产交接凭证等文件,个人出具公积金、社保缴存记录、财产权属证明等文件;

  3)与合同相关不动产、建设项目等产权证明、立项、规划、环评、施工等各类批复、许可文件;

  对“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理解

  结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从整体上、立法本意上来理解、把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6月14日颁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1) 国家限制经营

  “国家限制经营”所涉的项目,指国务院以国发[2004]第20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该目录所列的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电信、邮政等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等原材料,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机械制造,轻工烟草,城建,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等。这些项目,是国家限制经营的,必须通过严格、特定的审批程序方可经营,如果企业没有获得批准即经营,其因此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

  2) 国家特许经营

  单靠政府投资、经营和管理社会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基础设施项目或开发利用国有资源,资金往往不足,经营管理也可能缺乏效力。因此产生了国家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方式,主要是指用特许权的方法开发国家所有的资源或建设政府监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即政府通过颁发授权书的形式许可经营者从事社会公共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就我国目前而言,近年来国家已经逐渐将一些公用事业基础建设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交给社会力量参与、经营。

  资质问题同样影响民事行为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中特别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对方缺乏资质而使自己遭遇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的一个典型范例。

  3、审查从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问题

  当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专业性时,有必要审查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以核实合同主体是否具有足够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审查内容

  1)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否与公司章程以及实际情况相符,是否为在合同上签字或对代理人作出授权的自然人;

  2)由其他人员作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与委托单位的关系证明、合法有效的委托手续;

  由于许多执业都有职业标准或专业要求,因而有许多合同需要审查具体履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以保证合同履行的质量,避免无所谓的法律风险。例如,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工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工作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或者管理工作”。

  4、合同主体的其他资格问题

  1)来自法律或相对方的资格限制,某些交易会出现来自法律或相对方的主体资格限制,不符合这些限制条件同样属于主体资格不合格。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时发标方会对投标方在注册资金、资质、业绩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投标将劳而无功。

  2)法定表表人及代理人。某些合同可能需要审查对方代表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审查对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权限。前者需要调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章程,后者则主要是审查其委托授权书是否明确、被授权人与代理人是否同一。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单位加盖公章,则签字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有时并不重要,但有时必须通过调阅工商档案确认所用公章是否是备案的公章。如果对方采用未经备案的公章签订合同,则会带来许多法律风险。

  3)审查中的操作性问题。如果提交审查的合同中未注明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将非常不利于合同审查。因为企业名称是初步判断合同主体资格的依据,而某些合同中当事人出于不同位置又有不同的审查重点。因此,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最好让企业注明,至少要注明自己属于哪一方,以及对方企业名称中除字号以外的其他内容,以便识别。

  此外,如果交易相对方临时变更签约主体,则必须对新的主体重新进行全面审查,而且需要审查新旧主体之间的关系,以防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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