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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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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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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核心内容:签订合同和审查合同,是两个息息相关的步骤,审查好合同有助于我们签订合同后,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也避免了很多法律上的风险和纠纷,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的相关法律问题。

  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合同的主体进行审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一、合同对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行为合法的前提。合同相对方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个别情况下可以是自然人。

  (一)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二)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三)自然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相对方资格的审查

  (一)对营利法人资格的审查

  对营利法人资格的审查主要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和查询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信息。

  1.对经营期限的审查

  主要是签订合同时相对方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的有效期是否长于合同期限。

  2.对营业执照信息的查询

  对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可以登录国家工商总局开通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二)对非营利法人资格的审查

  1.对事业单位资格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查询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信息。对事业单位有效期的审查处理,参照对营利法人经营期限的审查处理。

  对事业单位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可以登录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开通的“事业单位在线”查询。

  2.对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有效期,查询社会团体的注册登记信息。对社会团体有效期的审查处理,参照对营利法人经营期限的审查处理。

  对社会团体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可以登录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开通的“中国社会组织”查询。

  (三)对特别法人资格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效期,查询特别法人的注册登记信息。对非依行政命令、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特别法人有效期的审查处理,参照对营利法人经营期限的审查处理。

  对特别法人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可以登录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官网查询。

  (四)对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审查

  主要审查《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等的经营期限,查询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信息。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审查处理,参照对营利法人资格的审查处理。

  (五)对自然人资格的审查

  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审查其身份证、户口本等基本身份证明。

  三、对相对方经营范围的审查

  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概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限制经营是指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金银、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

  特许经营是指依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开展的特许经营;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的特许经营;以及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国家实施的特许经营。

  禁止经营是指依据《枪支管理法》,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制;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制;依据《民用爆炸用品管理条例》,国家对民用爆炸用品的管制;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家对印制人民币的管制等。

  尽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规定,但在审查经营范围时,仍应对经营范围之外的经营项目给予关注,如核查对方能否为我方开具符合国家财务、税务法律法规要求的专用发票。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以“工程款”发票代替“劳务费”发票;我方购买电缆及钢材,对方只能开具其中一种材料的增值税发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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