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手机号码:13718568841

邮箱地址:787648547@qq.com

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律师文集

购房买卖合同迁户问题法律分析

  核心内容:买卖房屋对每一个购房者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因户口迁移问题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屡见不鲜,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购房买卖合同迁户问题法律分析。

  买卖房屋对每一个购房者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在房屋买卖后,卖家的户口还留在交易的房屋里的,以前公安局、法院都没法处理,法院因为户口问题属于行政权管理的范畴,法院不接受立案。因户口迁移问题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屡见不鲜,户口迁移问题成为房屋买卖的一大痼疾,若是学区房,还会影响买房的效果,达不到让子女上学的目的,影响交易的完整性。但是今年的3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分别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解决了上述问题,具体如下:

  2018年2月28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本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通知》(沪房市场[2018]21号),新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8年3月1日版),新增了第十一条卖方户口强制迁出条款: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甲方未能及时迁出户口的,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违约金,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2018年3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也就是说现在在上海,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若买房者不迁移户口,公安部门已有法可依,可以强迁到公共户,合理解决上述的纠纷。

  为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的行为点赞。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ntact number

137-1856-8841

Copyright © 2017 www.hetongsus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