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手机号码:13718568841

邮箱地址:787648547@qq.com

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律师文集

购房合同因故解除,是否仍需支付中介费?

  核心内容:购房合同没有实际履行,那么我们需不需要支付中介费呢?这个就是居间服务,如果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是又享受了居间服务的,是要支付费用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1.购房交易失败,仍需支付中介费

  在我国,房产中介服务属于“居间”法律关系,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房产中介公司在提供交易信息、促进销售的服务时,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之间构成了居间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中介公司通过居间服务,促成了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便可认为中介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自己的居间义务。自此,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费用即中介费。即便以后,购房交易失败,如果不是因为中介公司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原因致使购房合同解除,买卖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2. 购房交易失败,可以要回中介费的情形

  一种情形是中介公司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过错,致使合同解除;另一种情形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购房交易失败并且买卖双方顺利解除合同,则中介公司须退还所收取的中介费用。在上述两种情形下,买卖双方可以向中介公司要求退还所支付的中介费。

  如此看来,房屋买卖合同因故被解除,除非中介公司存在致使合同解除的过错和合同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都不能向中介公司请求退还中介费。为了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防范潜在的风险,房屋买卖双方还需根据自己的需要谨慎签订合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ntact number

137-1856-8841

Copyright © 2017 www.hetongsus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