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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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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

  核心内容: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和在法定情形下的法定撤销权。

  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也即是在赠与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赠与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法定情形包括:(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1)立法宗旨不同。任意撤销权实际上是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实际履行前享有的反悔的权利;而法定撤销权则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的考虑,否定忘恩负义的受赠人享有请求交付和继续保有赠与物的权利。

  (2)撤销的内容不同。任意撤销权撤销的是已经生效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权利行使消灭的的是债权行为的效力;而法定撤销权的撤销对象区分两种情况:合同尚未履行时撤销的是赠与合同,已履行时撤销的是转移赠与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

  (3)行使阶段不同。任意撤销权需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行使;法定撤销权无此要求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后均可行使。

  (4)行使条件不同。任意撤销权只有行使时间上的限制,没有法定事由的要求;法定撤销权则必须在具备法定事由时才能行使。

  (5)行使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结果是使赠与人免除履行义务,效果上相当于合同的撤销;而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发生赠与物返还。

  (6)适用范围不同。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及于全部的赠与合同;而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要受到合同形式和性质的限制,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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