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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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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成立后可以任意撤销吗?

  核心内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尤其要慎重与他人签订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非有证据证实受赠人有《合同法》第192、193条规定的情形,否则,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以,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一个双方行为,也是无偿行为。即赠与人承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及时表示接受赠与,仅有一方的承诺或者接受,赠与合同都将无法成立。通常,合同成立后,赠与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向受赠人交付赠与标的物或者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受赠人仅有无偿获得赠与财产的权利,如果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那么受赠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受领获赠财产。

  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人是不是一定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转移财产的义务呢?赠与人是否可以反悔并撤销之前许下的赠与承诺呢?

  在法律实践中,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享有一个任意撤销权、一个法定解除权和三项法定撤销权,但是必须遵守三个不得任意撤销的规定。

  1、一个任意撤销权。是指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是,已经生效的赠与合同自此失去效力,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依然归赠与人,受赠人不再享有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的权利,但是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

  2、一个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致使其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其中也应当包括《合同法》第188条规定的几款赠与合同。但是,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之前已经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3、三项法定撤销权。是指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即合同生效后,如果“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或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三个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在一年内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93条则赋予了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一个法定撤销权,即“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溯及至合同成立时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4、三种不得任意撤销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且,针对这几种合同,如果赠与人非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赠与的财产义务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此,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尤其要慎重与他人签订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非有证据证实受赠人有《合同法》第192、193条规定的情形,否则,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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