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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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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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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安全事故等级上报的规定

  我们知道,对于安全事故是有一定的等级划分的,当发生安全事故时,会进行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并上报。那么,安全事故等级上报的规定有哪些?针对这个问题,北京合同诉讼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

  一、安全事故的分类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上报事故的相关规定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3、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5、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报告程序

  1、现场负责人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本单位负责人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3、接报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h;

  四、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罚款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10万≤罚款<20万;

  (2)较大事故20万≤罚款<50万;

  (3)重大事故50万≤罚款<200万;

  (4)特别重大事故200万≤罚款<500万;

  新安全生产法: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

  (2)较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

  (3)重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60%;

  (4)特别重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80%;

  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一、安全事故的分类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上报事故的相关规定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3、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5、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报告程序

  1、现场负责人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本单位负责人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3、接报部门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h;

  四、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罚款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10万≤罚款<20万;

  (2)较大事故20万≤罚款<50万;

  (3)重大事故50万≤罚款<200万;

  (4)特别重大事故200万≤罚款<500万;

  新安全生产法: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

  (2)较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

  (3)重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60%;

  (4)特别重大事故 罚款:上一年年收入80%;

  职工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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