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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就邓伦涉税相关法律问题接受国是直通车采访

这次是邓伦,下次呢?明星巨额逃税,到底损害了什么?

原创 赵斌 国是直通车 2022-03-18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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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税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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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议严惩明星巨额逃税的余音仍在,演员邓伦逃税被追缴上亿元人民币的消息又上热榜。


几年间,明星、主播逃税的消息频频刷新大众想象力。他们的逃税手法中有哪些“奥秘”?明星巨额逃税,到底损害了什么?


重拳打击明星逃税这些年


近几年,明星巨额逃税现象引起税务机关重视,针对影视文娱等领域的税收监管力度持续加大。


2018年10月,范冰冰因“阴阳合同”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


一场“查税风暴”也由此掀开。据官方披露,自2018年10月有关部门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以来,至2018年底,自查申报税款高达117.47亿元。


但相关涉税乱象并未彻底消失。


2021年,演员郑爽“代孕事件”牵出其偷逃税案件,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同年,作为带货主播“顶流”的薇娅,更被查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官方依法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13.41亿元。


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文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这份文件还明确,网络主播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自查整改不彻底、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


邓伦逃税手法有何不同?


据上海市税务部门透露,此次邓伦逃税与薇娅逃税被查的相同之处是“查税大数据”功不可没。


不过,邓伦“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的行为,与之前大家熟知的“阴阳合同”手法有所不同。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介绍,劳务报酬所得最高税率45%、经营所得税最高35%,股息红利等所得税最高20%,“虚构业务转换收入的性质”是将本质上原本属于个人收入的劳务报酬等转化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降低税率需要做到“三流合一”,即业务流(附带合同)、资金流、发票流一致。正常情况下,实际收入构成中,既存在个人所得,又存在经营所得。但为了降税,通过虚构来实现“三流合一”的假象,将原本属于个人的收入强行转化为经营所得收入,从而达到逃税目的。所以,此种逃税手段利用了不同税种之间的差额空间。


张明指出,如果“虚构业务”过程中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还有可能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而被刑事追责。


据上海市税务局方面消息透露,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邓伦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


明星逃税,损害的不仅是国家税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说:“明星逃税,损害的不仅是国家税收,还有中国的法治秩序”。


刘剑文认为,明星作为高知名度、高收入群体,其团队或个人“处心积虑”偷逃税款,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收入远不如明星的普通纳税人产生“不良攀比”效应,从而影响纳税积极性和遵纪守法主动性。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更应珍惜社会公众赋予的“流量”,做正能量的带动者和遵纪守法、积极为国家作贡献的榜样。


针对有“铁粉”为邓伦“叫屈”,认为明星工作繁忙没时间关注纳税等具体“细节”事务的说法,刘剑文认为,明星、网红主播等高收入群体在赚取高收入同时也享受到更多国家提供的公共资源,理应缴纳与收入相对应的税款,不履行应尽纳税义务,就相当于“占了其他纳税人的便宜”。


明星逃税,后果已广为人知,如若明星对“依法纳税”等基本公民义务和法律都不能履行和遵守,理应依法受到处罚。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漏税罪”改为“逃税罪”,并增加了初次违法有条件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有网友表示对此条表示不太理解,希望加大逃税违法成本。


刘剑文认为,刑法典中之所以把“偷税罪”修正为“逃税罪”,是对人民物权的尊重。“偷”是侵占“他人”财物,而“逃”是自己“赚钱”后不履行应尽纳税义务,修正后更符合中国刑法体系的整体性。


至于对认错认罚、积极补缴的行为人,实行五年内初犯免于刑责,有利于保护国家税收和公共利益。如果对需要缴纳巨额补、罚等涉税资金的当事人采取刑事手段、司法控制,不利于其处置财产以筹措应缴纳资金。


至于怎样进一步减少逃税行为,刘剑文认为,中国税务机关所做的工作成效卓著。同时,相关法律法规需要随社会发展以及新事物、新业态的产生而及时完善。“良法善治”,需要先有良法,才能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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