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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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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服务合同到期被判移交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系一小区业委会,因其与被告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被告拒不移交相关场所及材料而提起诉讼,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区业委会诉称,被告物业公司系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2007年,业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了新的物业公司。同年,新物业公司进驻小区,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场所、设施,不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影响了小区物业服务的质量,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材料。

物业公司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业委会是否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另物业公司移交相关场所及设施的对象是新的物业公司而非业委会;其公司已于2007年7月停止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管理资料及物业服务用房已由新物业公司取得,现不具备向原告移交的权利及条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2007年6月,业委会经过相关部门备案登记,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后被告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交接协议,就图纸资料进行了交接,新物业公司已入驻。但因前期开发遗留问题,被告未移交水、电、物业用房。

本案主审法官说,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业委会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并同时移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材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基金。但在实际移交过程中,需注意查清小区相关场所的权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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