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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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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如何看待合同中约定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条款

  核心内容:我们有时会在合同中看到“货物所有权自买受人收到货物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货物属于出卖人所有”的条款,这样的条款有什么样的实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这条款是有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两条款即构建出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这种所有权保留仅是一种担保物权,仅是担保意义上保留物之所有权的,与我们日常中的所有权有区别。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法律依据。取回货物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取回权实质为恢复占有之物上请求权,其本身并无独立存在价值。

  由此可见,当买受人未能按约定付款时,所有权保留条款仅是出卖人为了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这一权利的行使使得合同恢复到同时履行之状态,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失效。

  如果我们卖出货物时,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货物所有权自买受人收到货物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货物属于出卖人所有”的条款的效力分两种情况简而述之:一、我们把货物卖给了流通企业,当出现纠纷时,我们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执行货物收回,也可申请将对方已卖第三人的货物所得价款支付给我们;二、当我们把货物卖给直接用户,当直接用户出现纠纷时,我们可以通过向有关机构申诉所有权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进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付款义务。

  如果我们在买入货物时,合同中有“货物所有权自买受人收到货物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货物属于出卖人所有”的条款,我们合同履行中要注意什么呢?我们应注意:即使货物所有权未转移到我们,但货物交付时,货物的收益和风险已经转移给我们。在一般情况下,我方不能以货物退回的名义取消合同,即使我们退回货物,对方仍有可能以合同违约之由要求索赔。

  总之,我觉得“货物所有权自买受人收到货物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货物属于出卖人所有”的条款对合同履行的约束力较低,且执行方式繁复。一般情况,该条款的效果不如直接约定滞纳金条款或违约条款的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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