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网 >合同诉讼

律师介绍

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手机号码:13718568841

邮箱地址:787648547@qq.com

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合同诉讼

保管的财物丢失或损坏,保管人要承担何种责任

  核心内容:保管合同分为有偿和无偿,但是无论有偿还是无偿,如果因为保管人的重点过失,而造成保管财物损失和损坏的,保管人都要承担责任。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冷藏厂的个体业主,经营范围为肉制品、水产品的冷冻冷藏、冻猪副产品销售等。张某于2013年1月6日将自产的貂皮59包2688张存放在王某处冷冻储存并签订仓储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张某没有支付保管费用。2014年9月29日,张某将该貂皮拉走,同日,张某的工作人员清点貂皮时发现有部分貂皮发生霉变,工作人员随即将受损貂皮单独存放并进行登记。张某主张与王某形成仓储合同关系,王某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致使张某所储存貂皮发生霉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批貂皮受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张某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以案释法】

  1、张某与王某在2013年1月6日成立保管合同并交付保管物(貂皮),当日张某并支付保管费用,并且张某在领取保管物(貂皮)时仍然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张某支付了保管费用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张某与王某成立的是无偿保管合同。

  2、张某与王某在成立无偿保管合同的情况下,张某无证据证明王某在保管期间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貂皮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的具体情况,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律师提示】

  贵重物品需要仓储保管时,应当与保管者签订书面的保管合同,在保管合同当中应对于保管物储存时的注意事项进行约定,并且对于保管费用及支付期限、支付方式进行书面约定。如果保管合同中没有对保管费用进行约定,那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偿保管合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ntact number

137-1856-8841

Copyright © 2017 www.hetongsus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