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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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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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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签订抵押合同后,为何不能行使抵押权

  核心内容:企业设备用作抵押,应当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未对抵押物进行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A公司因业务量拓展,急需大量资金,但是没有资金来源,迫于无奈,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

  B公司对A公司进行信用查询后,发现A公司信用不好,亦不打算给A公司借款,但是A公司提出以自己厂里的设备为该笔债务做抵押,B公司向A公司借款,并与A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借款到期后,B公司要求A公司还款,但是A公司还不上款,B公司便要求行使抵押权,但是A公司已经将设备出售,导致行使抵押权不能。

  我国《担保法》规定,企业设备用作抵押,应当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未对抵押物进行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B公司虽然与A公司在之前签订过抵押合同,但是由于未在工商局登记,A公司已经将设备出售,B公司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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