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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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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冒名签的房屋抵押合同,银行能否主张抵押权

  核心内容:为确保贷款回收,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应当严格规范放贷操作过程,尤其要确保相关借款合同等文件系借款人、担保人本人所签,切实贯彻面签制度。冒名签的房屋抵押合同,银行不能主张抵押权。

  【案情】

  自家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他人350万元巨贷的抵押物,被银行起诉要求行使抵押权。房主很不解,抵押合同上并不是自己的亲笔签名,还需要卖房抵债吗?银行很郁闷,抵押手续都办妥了,难道就不作数了?近日,吴中法院审结这起抵押合同纠纷,认定合同无效,银行不能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

  2007年4月27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某公司发放贷款3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之后,某银行又分别同沈某夫妇、张某夫妇、殷某夫妇及吴某夫妇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以自有房屋作为某公司借款的担保。

  但某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2011年,某银行起诉某公司要求还贷,吴中法院作出判决某公司支付某银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付款义务,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未能执行到任何款项。

  去年9月,某银行起诉沈某等人,要求对沈某等人提供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即就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银行认为,其与沈某夫妇、张某夫妇、殷某夫妇及吴某夫妇分别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四份,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某公司不能还款,其有权对四家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然而沈某等人提出,抵押合同上的签名根本就不是他们本人所签,而是被开公司的亲戚借用了房产证,却不知被他办理了抵押,因此不应由其承担担保责任。沈某等人向法院举证了四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就四份抵押合同上的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合同上的签名与样本字迹(沈某等人提供的本人签名)系非同一人所写。

  对此银行认为,办理抵押手续是需要房产证原件的,沈某等人系用款人的亲属,他们提供房产证原件也是对抵押权设立的默认,因此即使抵押合同非沈某等人本人所签,也应当认定抵押权是有效的。

  【法院认为】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四份抵押合同上各被告的签名非本人所签。因四份抵押合同非各被告本人所签,故抵押合同未成立,不发生法律效力,抵押登记亦无效,原告不能据此享有抵押权。原告要求行使抵押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求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房产的抵押权是否成立?某银行是否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抵押权的设立,是以抵押人与债权人合意为依据,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基础。本案中,某银行主张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权,但其提供的抵押合同经过司法鉴定,其中抵押人的签字均非本人所签,且银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抵押合同中的签字系其他有权代理的人员所签,因此就本案所涉房产的所有权人与某银行并未达成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一致意思表示,故抵押合同未成立,不发生法律效力,抵押登记亦无效,某银行不能据此享有抵押权。据此,吴中法院一审驳回了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求请求。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为确保贷款回收,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应当严格规范放贷操作过程,尤其要确保相关借款合同等文件系借款人、担保人本人所签,切实贯彻面签制度。广大群众也应当妥善保管重要财产的证件,不能随便出借他人,以免无端背上债务或卷入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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