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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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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妻子代丈夫在卖房合同签的字,有法律效应吗?

  核心内容:丈夫和妻子毕竟关系特殊,妻子代签的姓名到底有没有效力呢?如果取得一致的意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下面北京合同诉讼律师在线带我们一起来看看。

  在二手房买卖中,如果房子属于卖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合同通常需要夫妻俩共同签字。

  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丈夫或妻子一个人签两个人名字的情况,当时可能觉得不要紧,事后却可能成为卖方反悔的理由。

  【本期案例】

  2016年12月,冯先生与刘小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84万的价格购买刘小姐的一处房屋,约定一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

  冯先生支付了5万元的定金,以及5000元的中介费,约定到过户当天再一次性付清剩余的房款,如果到期卖方不交房则要向冯先生支付5万元违约金。

  这套房子是刘小姐和她丈夫的共同财产,而签合同的时候刘小姐的丈夫不在现场,刘小姐把合同内容发给丈夫看过后,在合同上签了他们夫妻俩的名字。

  过了一个月,冯先生催刘小姐交房,刘小姐却反悔了,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给出的理由是当时自己丈夫没在合同上签字,自己无权处分共同财产,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为了购买这套房,冯先生四处借钱才凑够了84万元现金,气不打一处来,于是把刘小姐夫妇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退还定金、赔偿中介费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这起纠纷中,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法律依据】

  对于房屋买卖这种重要事项的决定,由于涉及的财产标的额巨大,需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合同上应该有夫妻两个人的签名才行。

  按照惯例,合同上的签名一定得是当事人本人的签名,如果当事人不会写字,也可以由别人代签后按手印确认,否则合同无效。

  但丈夫和妻子毕竟关系特殊,妻子代签的姓名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根据司法解释,问题的关键在于,夫妻双方是否取得了一致意见。

  如果没有达成一致,丈夫或妻子自作主张签下两个人的名字,即便关系再亲密也不行;

  相反,如果已经达成一致,那么代签的姓名就可以视为是当事人本人的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前面讲的这起纠纷中,刘小姐是将合同内容发给丈夫确认后才签的字,可见夫妻俩对卖房一事意见是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刘小姐不履行过户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法院支持了冯先生的

  诉讼请求。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推断,以丈夫或妻子没有出面为由进行抵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通常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但是为了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尽可能降低风险,我们建议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尽量让对方夫妇都到场签字;

  如果其中一人实在无法到场,那么最好要有能证明卖方夫妻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据,例如合同签订现场的相关录音、中介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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