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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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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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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如何处理

  核心内容:就主合同约定仲裁,而担保合同约定诉讼或者担保合同中没有做出约定时,应当首先考虑是否可以让当事人再次商议决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究竟采用诉讼还是仲裁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明确,而不应该仅仅以一个复函来解决此类问题。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签订时,债权人(出借人)为维护交易安全,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借贷双方都信的过的人作保证人,称之为“人保”,或以财产提供抵押、质押等“物保”,此时,便会在主合同之外再行订立一个担保合同。但是,如若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来同时订立这两份合同,而是当事人自己书写或从网上直接下载合同格式,则有时候会将两份合同当中关于争议的解决做出不同约定,于是,在债权实现过程中就亦会颇费周折。

  一、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都约定产生纠纷后均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约定的法院不一致

  一般而言,这种情况应当考虑到担保合同的从属性,由主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有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此,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争议解决办法中所选择的法院不一致时,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二、主合同约定仲裁,而担保合同约定诉讼时

  此种不在同一模式下的纠纷处理办法,实务中都会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优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国建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60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该复函认为,担保合同和主合同,虽然在性质上是主从关系,在合同效力等方面受到主合同的制约,但在解决纠纷方式方面,主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条款不对担保合同有约束力。除非存在合同转让或者合同条款援引等可以明显指向第三方的情形,仲裁条款一般仅严格约束其签字方。并且指出“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庭关于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当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笔者在网上查到该复函是2013年3月20日发布的,但是并没有从最高院的官网上找到该复函,也没有在十二个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找到废止该复函的影子。

  三、笔者认为:

  就主合同约定仲裁,而担保合同约定诉讼或者担保合同中没有做出约定时,应当首先考虑是否可以让当事人再次商议决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究竟采用诉讼还是仲裁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明确,而不应该仅仅以一个复函来解决此类问题,此或为避免当事人之讼累亦为避免落下“两个衙门都收钱”之口实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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