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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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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合同解除能否适用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核心内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违约金是否包括迟延履行违约金存在争议,应如何理解。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问题的提出】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为买受人,乙为出卖人,合同约定,付款为预付款(总货款30%),于签订合同时交付,交货时间为2015年2月,余款于交货后一月内付清,迟延交货每天按总货款的1%支付违约金。甲于合同签订时支付了预付款50万元,但乙未交付货物。甲于2016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返还50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计算至起诉日)。

  【分歧点】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违约金是否包括迟延履行违约金存在争议,应如何理解。

  【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存在溯及力,既然合同已经解除,说明不必履行合同,也就不存在迟延履行违约金问题。《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的违约金应当是合同约定解除时违约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比如说,逾期超过多少天,出卖人有解除合同权利,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支付多少违约金。而本案没有约定解除时的违约金,所以不应支持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仅返还货款并承担利息即可。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只是说明当事人不再受到合同约束,但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存在违约行为当然产生违约责任,应支持迟延履行期间违约金。

  【评析】

  个人认可后一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实质没有从立法本意去理解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设定规则。就此谈一下浅见:

  首先

  理论与实务界均认可合同解除的效果应当采取“折中说”,《买卖司法解释》第26条的理论支撑也是建立在“折中说”的基础上。因此,理解了“折中说”,才能正确适用合同解除后的清算问题。关于该学说,通俗的讲可以这样理解,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不再履行了,合同终止;但合同解除前的履行是有合同依据的,解除只是将已履行的部分产生新的返还之债,并不否认合同解除前的存在和效力,合同并不因解除而溯及消灭。也就是说,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返还财产、采取补救措施等并不是说合同一旦解除就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由此可见,当一个合同解除时,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当无疑义。但已经履行的部分并不能说这个履行没有依据,进而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而是应当认为已经履行的部分是有效的,合同解除仅是对这部分履行的债务如何清算进行了规定,但并不否认履行的效果。进一步分析,既然已经履行的部分是有效的,那么履行部分产生的违约金当然应当支持。主张该违约金实质就是合同法第97条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

  其次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如果认为合同解除与迟延履行违约金不能并用,那么当事人可以随便迟延履行,致使合同随时面临终止的危险,而又不适用约定的违约金,这无疑导致权利义务失衡,更有鼓励违约之嫌。

  总之,对于合同解除,我们应当这样去理解:合同解除只是守约方的一种权利,其本身并非违约责任的形式。合同解除仅仅是消灭履行效力的行为,而不解决不履行的后果。守约方行使解除权,只是想摆脱合同的束缚,从未来的履行中解救出来,解除不具有回溯效力。解除前的给付或履行均是有效的,只是合同解除的效果使得这部分履行产生了新的债务,比如返还财产、采取补救措施。

  最高院在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时采取的是折中学说,并对以下观点甚为认同“因为当事人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责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化为乌有,对此,不论什么性质的违约金均应一样”。大家可以仔细体会一下具体含义。

  最后

  从审判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有一个合同解除的判决载明“《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第5条第1款的内容为:若中鑫公司、理财公司不能按约定完成办理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视为违约,中鑫公司应无条件退还仙源公司投资款并承担出资总额每天1%违约金。根据该违约责任条款,只要中鑫公司违约,就应按每日1%”支付违约金,仙源公司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至于是选择解除合同还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是仙源公司的法定权利”,由此可以看出,解除合同与迟延履行违约金可以并用。

  联系到本案,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合同解除意味着违约方不必再交付货物,自此终止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计算,但此前因为合同是一直有效的,迟延违约金是客观产生存在的,原告当然可以主张。至于约定违约金是否高于损失,则应具体案情分析。

  【结论】

  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据此计算的违约金是客观存在的,守约方主张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应予支持,而不论是该违约金是何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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