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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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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合同签订后买方又要求签补充协议被判违约,为什么

  核心内容:趋利避害往往是导致目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买家想低价买房,卖家想高价卖房,一旦市场房价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波动,往往会有当事一方出现违约,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但这种故意违约的行为,完全背离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基本准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签完买卖协议,卖方又要签补充协议

  2017年的夏天,李先生通过徐州某房屋置换经纪有限公司,看中了位于鼓楼区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面积约88平方米,经过经纪公司的沟通,李先生和房主王女士、宋先生见了面,对他们开出的79.5万元总价款也能接受。随后,李先生和王女士、宋先生经该经纪公司居间介绍,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了出售房屋的总价款及相关定金、佣金数额,以及办理该房屋过户的时间和双方各自的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李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暂由经纪公司保管。

  然而,就在这份协议签订没过多久,卖方提出,再与李先生签订一份购房补充协议,就贷款等问题作出新的约定。依据原来的买卖协议,双方约定2017年10月15日前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交银行贷款确认单,贷款金额不足部分,由李先生以现金方式补齐;而现在王、宋二人则提出,如果2017年10月30日前银行不能放款,李先生就要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全款,否则每逾期一天赔偿500元违约金。在阅读过该补充协议后,李先生表示反对,经纪公司虽然几经沟通,但当事双方都未让步。最终,协议没能如期履行。

  签订协议却白白折腾了一场的李先生感到很气愤,遂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王女士、宋先生赔偿佣金损失1万元,并按照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随后,李先生书面通知王女士、宋先生,解除了双方之前签订的买卖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原被告充分质证,违约责任该由谁担?

  鼓楼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表示,目前仍愿意卖房,之后虽然要求签订补充协议,但是并没有提高房价,而且她从头到尾根本就没有收到过原告的定金,所以不存在违约,10万元的违约金和1万元佣金都不应该赔偿。

  案件审理中,原告李先生追加了经纪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经纪公司表示,在法院受理后,王女士曾找过李先生协商解决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但仍然强调要求签订补充协议,李先生无法接受。作为居间方,经纪公司曾多次通知被告方按约定网签,被拒绝,李先生才向王女士、宋先生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其认为相关协议未履行的过错在于被告,系被告违约。

  三、一审认定被告单方违约,赔偿违约金5万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买卖协议签订后,被告又制定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的变更,原告不接受并表示无法按照补充协议履行,因此系被告的行为构成单方违约,应承担根本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只交付了5万元定金,但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鉴于5万元定金由第三人居间方保管,第三人愿意返还给原告,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违约损失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不服判决上诉,二审又被判承担佣金

  然而在法院向原、被告送达判决书以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先生的上诉请求是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佣金1万元。王女士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李先生和第三人向其书面道歉,并赔偿合同内及误工损失1万元,确认三方协议解除。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陈述,市中院作出评判:1、因双方在二手房买卖协议中约定定金交中介保管,而李先生已将定金交付中介处,故李先生不构成违约;2、根据二手房买卖协议约定,如果卖方违约应赔偿买方佣金损失,故王女士、宋先生对李先生已经支付的佣金6500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王女士、宋先生在一审中未就道歉及误工损失的主张提起反诉,故在二审中不予审查。

  最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鼓楼法院针对该案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王某、宋某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5万元”;王某、宋某赔偿李某佣金损失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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