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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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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是否必须约定抵押担保期限

  核心内容:由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不在登记簿记载,因此与主合同不一致,对主债权期间并无任何影响。实务中,从谨慎角度出发,可以告知抵押当事双方重新约定与主债权合同一致,如双方不听从建议,可以记载入询问表,登记人员并不会因此担责。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文件中14.1.6 审查要点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3.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否明确。

  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也规定了,10.抵押权登记信息。【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两个文件都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需要记载的内容,记载主债权的金额和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有人对此颇为疑惑,认为如此以来,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间不是相当于没用啊,而事实的确如此。

  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物权法中所规定的物权种类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最典型一种。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另外,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创设物权会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当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于登记之后获得的优先权,法院不予以保护,抵押权登记便无任何意义,当主债权的优先丧失后,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因为被担保物权丧失了优先权,而变得没有任何意义。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当事人通过抵押合同对担保期间作出变化的,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期限无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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