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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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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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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委托合同纠纷,证据很关键

  核心内容:本文是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受托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委托事宜。本案中难点在于证据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情简介

  2011年春天,李某春为黑龙江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承建的鸡图公路鸡西市鸡冠区过境改建工程A2标段的部分工程施工,因有部分工程款没有结清,李某春委托高某某为其索要工程款。2012年7月29日,高某某从某结算了机械费、运费77万元,并为某有限公司出具收据,内容为“收到李霜春机械费、运费柒拾柒万元整(770 000)系付鸡图公路A2标段工程款,全部工程款以结清,收款人高某某”。李某春称高某某并没有告之结算了77万元,其是在向某有限公司追加工程款时,某有限公司出示了高某某出具的收条,才得知工程款已由高某某结清,并称高某某分两次给付自己50万元,尚欠27万元未付。但李某春在起诉某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一案即(2015)鸡冠民初字第361号案件中,承认高某某代其从某有限公司结算了工程款77万元,并给付其71万元。

  裁判结果

  高某某从某有限公司领取李某春77万元工程款事实存在,李某春认可高某某已给付自己50万元工程款,要求高某某返还27万元工程款,但其在(2015)鸡冠民初字第361号案件中,承认高某某已给付自己71万元工程款,李某春称承认高某某给自己71万元的原因是为了让高某某为自己出庭作证及高某某让自己如此陈述,对该辩解应由李某春负举证责任,李某春无充足证据证实其辩解成立,因此对高某某还款71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高某某无充足证据证实余款6万元已给付李某春,该款系其代李某春领取的工程款,高某某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李某春主张高某某返还27万元工程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高某某应返还李某春工程款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判决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春工程款6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高某某是否有27万元工程款未返还李某春。

  法官点评

  被告人李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塑料桶、砖头、被害人衣服照片;书证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密山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正侧位照片、户籍证明、网上对比结论;被害人崔某富、邓某功、苗某辉、李某玉陈述;被告人李某军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军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追究李某军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李某军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案是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受托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委托事宜。本案中难点在于证据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有27万元工程款未给付,提交的证据为高某某为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及银行汇款凭证,此证据足以证明高某某受原告委托要回工程款77万元。原告承认高某某已给50万元,另27万元是否给付应由高某某承担举证责任。高某某提交了原告起诉某有限公司要求给付工程款案件的法院卷宗中原告的询问笔录,原告在该起案件中承认高德福给付自己71万元,此证据系原告自认,无证据否定的情况下应予认定,但原告一再称自认是因为原告与某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是高某某介绍,须通过高某某才能找到某有限公司要钱,为让高某某为自己做证某有限公司欠工程款,因此按高某某要求如此陈述。高某某如真的还款应出示还款收据,此案高某某确实未提交收据,按常理如此大额钱款,应有收据,此虽为疑点,但不足以否定原告自认,因此法院认定高某某给款71万元。高某某虽称全部给款,但其中6万元无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法院判决高某某将6万元工程款给付原告。

  办案感悟

  本案是一起发回重审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已激化,原告表现出上访的倾向。此案难点不在于事实认定,而在于当事人矛盾的化解。原告执着,被告暴躁,一不慎重,会把双方对彼此的怨气集中到法官身上。针对此种情况,法官首先做双方律师的工作,通过律师渗透法律法规,让当事人先有心理准备,在审理案件全过程中阳光透明,让当事人再从心理打消对法官的误解,在调解时斟酌用语,细心观察当事人的反映及时变换调解方式,此案审理期间调解虽未成功,但在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经法官再次工作,被告于判决后15日内将6万元现金给付原告。做为一名法官,不只是简单的就案办案,在正确运用法律的同时,要有细心、耐心、执着的心,将激化的矛盾化解,达到和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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