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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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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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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

补签的借款合同法院认可吗

  合同会出现很多不一样的情况,补签的借款合同法院认可吗?借贷合同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如何确定管辖地?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补签的借款合同法院认可吗

  认可的,只要是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要求,法院就会认可的。

  根据我国《民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具备合同要件(适格当事人、确定标的、权利义务关系、签字盖章按手印)、体现双方真实意思、不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我国《民法》与《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②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⑥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⑦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⑧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借款合同履行地不明应如何确定案件管辖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而笔者认为“接收货币一方”应该是贷方(债权人)。从“接受”到“接收”这一文本层面的细微变化表明,借贷关系中的合同履行地已由借方(债务人)转化为贷方(债权人)所在地。这里的“接收”应该强调的是“收回”,而不是“收受”。

  综上,随着民诉司法解释的颁行,借贷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已发生变化。该解释第十八条中“接收货币一方”应该是贷方(债权人),而非借方(债务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普通法优于特别法的原则,今后应以该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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