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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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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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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

单方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核心内容:本文案例中周某与张某签订的摊床出租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周某和张某均为个体工商户,2017年10月,周某和张某签订摊床出租协议,约定张某将某农贸市场28号-33号摊床租给周某使用,租期为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30日,租金2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周某向张某支付定金5000元,数日后,张某反悔,将收到的5000元定金返还给周某,张某明确表示不再将摊床租给周某使用。近日,敦化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张某签订的摊床出租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周某与张某为了合同正常履行,设置了定金作为担保,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按照担保法相关规定,双方约定的定金5000元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万元的20%,故超过的部分无效。张某已经返还周某5000元(定金4000元、租金1000元),故尚应返还定金4000元。张某返还给周某5000元并告知不出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解除租赁合同行为,与定金罚则的效力没有关联性,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周某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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