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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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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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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再适用

  核心内容:当事人违约是客观事实,不能因为合同的解除而抹杀或掩盖了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通过以下案情,北京合同律师在线详细介绍。

  案情简介:

  2003年3月12日,桂冠公司与泳臣公司签订《基地定向开发建设协议书》,委托泳臣公司为桂冠公司建设办公综合楼和商品住宅小区。2005年3月30日,桂冠公司(甲方)与泳臣公司(乙方)签订《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地定向开发建设补充协议书》,约定将办公楼主楼初定为26层,建筑面积为45955平方米。2007年7月30日桂冠公司诉请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泳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桂冠公司诉请泳臣公司返还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办公楼重置费损失。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的购房款和利息。关于桂冠公司要求泳臣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和泳臣公司擅自抵押土地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对桂冠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实务观点: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然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还可以适用?有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确定的一种独立于合同债务履行之外的给付,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因此,即使合同解除,当事人也可以主张违约金。当事人违约是客观事实,不能因为合同的解除而抹杀或掩盖了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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