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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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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欺诈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划分和风险防范

  核心内容:关于员工欺诈,我们千万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只要员工有“欺诈”,就可以笼统地认为其必将承担同一种法律后果。事实上员工实施了不同的欺诈行为后,其面临的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可能也是不尽相同的。下面由北京合同诉讼律师带我们一起来看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法制环境的逐步完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合规管理越来越突显出其重要性,而在人力资源合规管理中,“反欺诈”是其一项十分重要的管理内容。

  在实务管理中,员工欺诈行为贯穿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始终,并呈现出形式多样性与程度差异性的特点。这一点必须引起企业HR的重视,我们千万不能简单地理解成,只要员工有“欺诈”,就可以笼统地认为其必将承担同一种法律后果。事实上员工实施了不同的欺诈行为后,其面临的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可能也是不尽相同的。

  从性质上看,我们可以把员工欺诈行为的责任承担形式划分为无责任、内部责任、解约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几种类型。

  员工欺诈行为的无责任情形。实务中,员工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有些行为会让人觉得是不诚实的,或是存在欺骗性质的,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据此认定员工实施了“欺诈”行为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人力资源合规管理中的“欺诈”应作狭义理解,而不能做任意扩大解释。“欺诈”应该至少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即:主观上的恶意性,行为上的工作关联性和后果上的危害性。主观上的恶意性表明,实施欺诈行为的员工,主观上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故意,且该种故意具有谋取个人非正常途径所能获得利益的目的。行为上的工作关联性则要求,员工实施的欺诈行为,客观上是与工作相关联的,并且会因此影响到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而后果上的危害性则是说,员工的欺诈行为已经或必将给公司造成较大的影响或损失。因此,我们企业的HR在实务管理中,必须要能够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将员工那些或出于善意的,或出于维护企业利益需要的,或与工作毫不相干的“欺诈”行为鉴别出来,因为这并不能导致员工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员工在应聘中隐瞒了个人婚史的情况,企业若想以此认定员工存在欺诈行为,并予以纪律处分的话,显然是即不合法又不合理的。因为,员工的隐瞒婚史行为并不影响员工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工作职责的履行,并不真正属于合规管理中的“欺诈”行为,充其量只能被看作是不诚信的表现。

  员工欺诈行为的内部责任。这里的内部责任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规章制度、行为准则等规范性规定所确定的对员工一些不当行为所给予的包括警告、调岗等形式的内部处分。员工实施欺诈行为要承担内部责任的前提是,该欺诈行为性质不是特别严重,也未造成重大后果,且企业内部有章可依,有制可循,即承担该责任的依据是企业内部的“法”。如果公司内部已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将某行为界定为一般违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内部处罚措施,公司据此给予诸如警告的相应纪律处分,让员工承担内部违纪责任,将更加合适。

  员工欺诈行为的解约责任。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我们都可以从中找到解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二项规定:

  (二)严重违反劳动缓慢行走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劳动合同无效情形规定中的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是: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分析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过错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形”予以了扩充完善,并直接将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发生的欺诈行为规定为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鉴于上述规定,企业的HR往往会误以为已经手握了“尚方宝剑”,解雇违纪员工时理直气壮,不再做进一步的考虑。而这往往会置企业身陷承受较大法律风险的境地。虽然,上述规定为过错(包括实施欺诈行为)员工承担解约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企业通过建章立制,对该规定如何适用与怎样实施进行具体细化,才能在实务中具有真正的可操作性,并有效预防相关法律风险的发生。换句话说,解约责任承担的直接依据也应该是企业内部的“法”。

  员工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该责任的依据是国家相关的刑事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上述法条,是我国刑法中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具体规定,也是实施欺诈行为达到一定后果的员工最容易触碰到的刑事“高压线”,员工如果触碰到了这条高压线,则对其责任的认定已经超出企业内部的权限范围,属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职责范围。企业此时在配合有关司法机关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的同时,完全可以直接要求实施欺诈行为的员工承担相应的解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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