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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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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买卖合同,逾期可加价吗

  核心内容:如果卖方已按合同时间交付钢材,但买方未按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付款,卖方可以要求买房支付未付的货款并支付逾期加价款和违约金,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以案例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钢材买卖合同中逾期加价条款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进行解述: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钢材,每吨售价3860元,B公司验收钢材合格后,以合格钢材的吨数在验收交付之日起10日内向A公司支付货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B公司未能向A公司付款,逾期按每天每吨5元加价给A公司,逾期一个月以上,每天每吨加价10元。双方若有任意一方违约,则应向对方付违约金5万元。

  情形一:

  情形一:B公司未按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付款给A公司,并且B公司因财政困难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B公司还清所欠钢材款并支付逾期加价款,请问:A公司的诉求法院如何认定?

  解答:钢材买卖合同因一方的违约行为或其他原因解除时,并不影响出卖方请求按照逾期加价条款支付已产生的款项,在充分考虑当事人过错、合同解除的原因、损失大小的同时,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支持逾期加价条款的适用。因为合同的加价条款属于合同的结算条款,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结算条款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情形二:

  情形二:B公司未按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给A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还清货款并支付逾期加价款。根据双方约定的逾期加价条款补偿标准,逾期付款,B公司按每天每吨5元加价给A公司,逾期一个月以上,每天每吨加价10元。请问:这条逾期加价款的约定有瑕疵吗?

  解答:依据此合同,A公司供应给B公司的钢材为每吨3860元,根据人民法院下达的司法解释规定,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的加价款,逾期每日加价部分超过合同单价的千分之二,应视为显失公平。根据A|、B公司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来看,单价3860的千分之二为7.72元,约定的加价款5元并没有超过单价的千分之二,对于这部分加价款是有效的,但是对于逾期1个月以上每天每吨加价10元来看,已明显超过了单价的千分之二,所以这一部分的逾期加价款应该是无效的。当事人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且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的可变更的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逾期加价条款虽然是当事人的合意,属于私法自治范畴,但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安排,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法律也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当逾期加价部分过高时,可能造成因购买方逾期而支付大量的加价款,与其主观的恶意或过错并不对等,故对超过基础价格一定比例的加价部分,应视为法律规定的显示公平的情形。

  情形三:

  情形三:B公司未按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付款给A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未付的货款并支付逾期加价款和违约金5万元。请问:A公司的诉求法院如何认定?

  解答:钢材买卖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加价条款,但未约定违约金条款的,该逾期加价部分视为对当事人损失的补偿,原则上依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诉讼中,但是人以该加价部分过高或过低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参照违约金准则对其进行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

  钢材买卖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逾期加价条款、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请进行审理,当事人同时主张的,一并支持的总和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钢材购买方逾期支付货款,当然地会对出卖方造成一定的损失,逾期加价条款的约定,其实质已包含了对损失的弥补,但当事人同时约定了逾期加价条款、违约金条款、资金占用费条款时,实质上对当事人的损失形成了可能重复的补偿方式,合同守约方原则上不应获得损失以外的其他利益,也就是说,上述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可能产生竞合,可能对当事人损失超额进行弥补,故一并支持的范围应有所限制。

  情形四:

  情形四:B公司未按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付款给A公司,A公司明知B公司若逾期支付货款,将付逾期加价款给自己,所以A公司懈于督促B公司还款并没有进行任何的还款追偿行动。1年后,A公司以B公司所欠其货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B公司还清货款的同时支付逾期1年的加价款。请问:A公司的诉求法院如何认定?

  解答:当事人在合同的约定中,并未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而表述为加价部分持续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等内容的,逾期加价部分不应无限制地持续计算,在考虑当事人的诉请时,原则上以180天之内的逾期期间为支持逾期加价款的最高上限。钢材购买方逾期支付货款后,出卖人产生了一定的损失,应当由购买方进行弥补,即通过逾期加价款进行补偿,但逾期加价不应该成为交易的常态,出卖方在购买方逾期后的合理期间内,应该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及时地阻止损失的继续扩大,否则,在长期拖延导致加价部分膨胀的情形下,对超过一定期限仍不对自身的权利进行保护的出卖方,不应过分保护。

  情形五:

  情形五:B公司未按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付款给A公司,A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催告单,督促B公司尽快还款,A公司在催告单中单方面变更了逾期加价款的标准,并算出了B公司应补偿的逾期加价款数额,要求B公司支付。请问:A公司的诉求法院如何认定?

  解答:钢材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中,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征询函、催告单等形式的证据,其内容涉及对逾期加价款的变更、钢材款的单方结算等内容的,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证据。一方出具的征询函、催告单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需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才能对各方产生约束力。

  情形六:

  情形六:B公司未按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付款给A公司,A公司向B公司要求清偿货款,B公司在A公司的督促下清偿了货款。合同继续履行的过程中,B公司再次未按约定支付A公司货款,A公司向B公司提出偿还货款的同时并要求支付逾期加价款,B公司以第一次A公司没有向其主张逾期加价款为由拒绝支付加价款。请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

  解答: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加价条款,买受人以出卖人在收取价款时没有主张逾期加价部分款项,因而拒绝支付该部分款项的,不应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出卖方已明确放弃逾期加价部分的除外。钢材出卖方在收取价款时,虽然可能没有主张逾期加价部分的款项,但并不代表其主动放弃或限缩了其享有的该部分权利,购买方也不得以此为由,认为出卖方以默认的方式不再主张该部分款项。

  情形七:

  情形七:A、B公司以不规律的模式进行钢材的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着数次钢材买卖的交易情况,B公司未按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付款给A公司,同时A、B公司之间又有新的钢材买卖交易需要进行新货款的支付。B公司向A公司交付了新的货款用于进行新的钢材交易,A公司主张这笔货款应当先用来填补之前钢材交易未完全支付的货款和对应的逾期加价款,付清后再以新的货款进行新的钢材买卖交易,B公司不同意。请问:A公司的意见法院是否会采纳?

  解答:公司当事人之间采取滚动方式交易或存在数次不规律交易的情况下,买方支持的款项应首先用于冲抵上一期或更早期所拖欠的钢材价款及加价部分,剩余部分作为本期钢材购销款予以冲抵。但倘若存在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处理。本条是参照借贷合同中,借款方支付的款项应首先冲抵利息、罚息,再冲抵本金的规定。因法理统一,钢材购买方支付的款项也应对前期产生的逾期加价部分进行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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