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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律师 张明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6101130102002通过首届司法考试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裁判执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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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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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核心内容:接受了附条件的赠与,就应当积极促成条件的成就,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公民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

  【案件回放】

  原告蒋某系死者王某某的继子,户籍系外省。双方不存在扶养关系,蒋某成年后,其母亲方某某(也已经过世)嫁给王某某,王某某与方某某没有婚生子女。原告蒋某与方某某、王某某长期不共同生活。蒋某手中有一份2008年7月26日的赠与合同,合同内容为“赠与人王某某与方某某夫妻俩已结婚24年,有一继子蒋某,无住房,现将王某某所有的房屋三间赠与蒋某,双方共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赠与人将其所有房屋三间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二、赠与标的物坐落位置:大庙镇前坝村,四至:东邻路、西邻王某、南邻朱某、北邻张某。三、赠与人将以上标的物附条件赠与受赠人,附条件为赡养赠与人。四、以后房屋如需过户,赠与人予以协助,费用由受赠人承担。五、赠与该人房屋后,该人房屋如需翻建由受赠人作主。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或按指印后生效。七、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一份”,合同上的签字有“王某、方某、蒋某等”。现原告以此合同,认为其享有三间房屋的所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占有的三间房。被告王小某系死者王某某的侄子,被告手中亦有一份于2009年3月2日与王某某生前签订的协议书,载明“现对前坝四组村民王某某、其侄子王小某及王小某的两兄弟赡养一事协议如下:1、王小某给伯父王某某养老送终,王某某死后房产由大侄子王小某继承。2、东湖二矿地、打麦场秧苗地的使用权归其二侄子所有。3、堰上一亩地的使用权归其三侄子所有。以上三条经四人同意达成共识,特立此据”。该协议书上有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有见证人签字。

  法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但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依据为2008年7月26日的赠与合同,被告对该赠与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该合同涉及的赠与人王某某、方某某已经过世,故对于二人签名、捺印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即使该赠与合同真实,根据合同内容,可以看出此合同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而所附条件为受赠人对赠与人进行赡养。根据法律规定,附条件的合同,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合同是否生效。本案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死者王某某生前对其进行了赡养,且原告自认其长期外出打工,偶尔回来,王某某患病期间,原告并未对其进行照料,亦未对死者王某某的丧失进行料理。故即使原告提供的赠与合同真实,但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对王某某进行赡养,故该合同也并未生效,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无权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两类合同,一个是原告与死者生前签订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个是被告与死者生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附条件的合同,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合同是否生效。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同时是有偿的法律行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受扶养的公民应按照约定将以后的固定的遗产部分或者全部赠与扶养人,扶养人应按照约定进行扶养。就是说,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既有财产的内容,也有涉及人身关系的扶养的内容。

  具体到本案,原告与王某某签订的赠与合同能否生效,应围绕原告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结合当地农村风俗习惯,养老送终是赡养义务的具体体现,而原告自称其长期在外打工,并未对王某某养老送终,王某某的丧事也系被告办理。故原告与王某某生前签订的合同并未生效,原告无权依据赠与合同主张三间房的所有权。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接受了附条件的赠与,就应当积极促成条件的成就,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公民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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